临沂去年以来曝光“老赖”近4万人 司法拘留3600余人次

2018/5/11 11:12:42   来源:大众网    

  10日,临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以来基本解决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尤其是“理性解决执行难”方面的问题并发布5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典型案例。据了解,去年以来先后曝光失信被被执行人39000多人,司法拘留3600余人次,移送拒执83案91人,判处刑罚7案9人,强化了执行威慑效果。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董中华通报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去年以来,全市法院紧紧围绕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目标,转变执行理念、创新工作机制,强化执行措施,全力以赴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各项工作任务。

  具体工作中,积极构建执行格局,目前,“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工作格局社会综合治理大格局已基本形成。切实强化执行措施,持续加大失信曝光力度,严厉打击拒执行为,去年以来先后曝光失信被被执行人39000多人,司法拘留3600余人次,移送拒执83案91人,判处刑罚7案9人,强化了执行威慑效果。与统战、检察、公安、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互联互动的信用评价和威慑体系,对被执行人在企业注册、股权变更、出境、高消费等予以严格限制;联合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对拟受表彰、拟任命的政协委员、工商联职位进行失信审查;兰山区法院加强与公安、交警联动,利用交警指挥中心图像管理平台,自动稽查被执行车辆,与110联动,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行踪,可随时拨打110,由公安民警先行控制被执行人。

  同时,着力加强自身建设。全市法院均建立了执行指挥中心,通过指挥中心实现了对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调度;配备数字化单兵、智能终端、密拍摄像机等设备343台,车载调度终端21台,实现了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的资源整合、适时调度、集中研判和快速决策。积极推行执行工作警务化,市法院抽调10名司法警察派驻执行局编队使用;各县区法院按1+3或1+2模式由执行人员与司法警察组成执行团队,克服了单兵作战的弱点,提升了综合执行能力。

  发布会现场,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孙家栋发布理性解决执行难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之一

  关于陈兴田申请执行吴杰买卖合同纠纷案予以裁定终本案

  基本情况

  陈兴田与吴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平邑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鲁1326民初8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杰支付原告陈兴田石子款28000元及利息。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吴杰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兴田于2017年9月28日向平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编号为(2017)鲁1326执2270号。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查明被执行人在拖欠相关债务后便下落不明,导致无法向其下达相关手续,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陈兴田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吴杰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吴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18年3月31日对申请执行人陈兴田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陈兴田同意对本案进行终本结案,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吴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予以申请恢复执行。

  警示意义:交易有风险,买卖需谨慎。在订立和履行商业合同时,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相对方的履行保障能力进行慎慎注意,以尽可能避免后期的履行风险。否则,就可能如本案一样,产生执行不能的局面,权利人就会承担债权不能实现的后果。

  案例之二

  关于夏发彩申请执行张先群予以裁定终本案

  【基本情况】夏发彩与张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鲁1312民初2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先群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夏发彩借款4万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夏发彩于2017年8月8日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编号为(2017)鲁1312执1450号。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7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债务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但被执行人有鲁Q709Q3大众汽车、鲁QR0C21北京现代汽车两辆,该车均在审理期间予以查封。但执行过程中,均未查到该车辆的下落,未能实际扣押。2017年11月20日法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先群的财产情况进行查控,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先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夏发彩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张先群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张先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17年11月20日对申请执行人夏发彩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夏发彩同意对本案进行终本结案,待查找到被执行人张先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予以申请恢复执行。

  警示意义:在执行中,对于车辆等特殊的动产,在法院对车辆采取封户措施而未实际控制的情况,仍属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本案中虽然在审理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但在执行过程中未能实际扣押,致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即属于此情况。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申请执行人夏发彩向法院申请悬赏执行。奖励额度为五千元,兑现方式为举报人或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案件被执行人下落或者财产线索(包括保全车辆鲁Q709Q3大众汽车、鲁QR0C21北京现代汽车)后取得实际执行效果。悬赏执行期限为长期有效,直到法院案件终结。

  案例之三

  关于张丽申请执行姚兴文民间借贷纠纷案予以裁定终本案

  【基本情况】张丽申请执行姚兴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蒙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鲁1328民特77号 民事裁定书,裁定:一、申请人姚兴文于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申请人张丽50000元,自2017年6月1日起申请人姚兴文每月于每月10日前支付申请人张丽10000元,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二、申请人姚兴文每逾期一次支付,视为全部债务到期,申请人张丽可要求申请人姚兴文履行全部剩余债务;三、双方均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胁迫、欺骗等行为,双方签字后不得反悔。该裁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丽于2017年5月8日向蒙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编号为(2017)鲁1328执546号。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7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债务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5月12日对被执行名下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提起网络财产查询,经京东、阿里巴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27家金融机构反馈,除山东蒙阴农商银行账户被他案冻结外,其他银行暂无姚兴文任何金融资产可供执行;经工商总局、车辆管理机关、房产机构反馈,姚兴文无任何公司、车辆、房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于2017年5月23日对姚兴文采取了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但在拘留过程中,姚兴文虽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但是以自己的农商银行账户已被冻结为由,称其无能力履行义务。在与申请人通报此案进展后,申请执行人同意轮候冻结其农商银行工资账户。2017年7月25日,法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姚兴文的财产情况进行查控,仍未找到被执行人姚兴文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丽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姚兴文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姚兴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17年8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张丽同意对本案进行终本结案,待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予以申请恢复执行。

  警示意义: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处理,一是穷尽财产调查手段。利用好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迅速掌握被执行人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等信息。二是用足用活强制措施。在做好送达履行债务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的基础上,用好法律赋予的执行措施,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及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三是及时与申请人通报案情进展。要积极搭建执行案件信息通报机制,及时告知申请人的执行进展情况、案件所处执行阶段、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执行现状,让申请执行人随时了解案件执行动态,避免沟通不畅可能带来的误解和矛盾。四是做好终本约谈工作,充分告知以终本方式结案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争取其理解认同。

  案例之四

  关于程保光等申请执行身体权赔偿纠纷终本案

  【基本情况】程保光、梁茂彩与程大金身体权赔偿纠纷一案,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107)鲁1324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判决程大金赔偿程保光、梁茂彩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保光、梁茂彩于2017年7月18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号为(2017)鲁1324执1573号。

  该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证券。2017年11月25日法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程大金的财产情况进行查控,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程保光、梁茂彩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程大金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由于被执行人程大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对申请执行人程保光、梁茂彩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同时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进行终本结案,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予以恢复执行。

  警示意义:本案虽然执行标的不大,但是因被执行人系申请执行人的同胞兄弟,因琐事积怨较深,被执行人拒不调解,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措施后仍不履行,被执行人在农村务农,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农村的伤害赔偿纠纷案,常常因双方矛盾较大,被执行人均不愿履行,故不易执结,申请执行人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案例之五

  关于陈秀民等申请执行合伙协议终本案

  【基本情况】陈秀民、李仲山申请执行景怀强合伙纠纷一案,临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沭商初字第1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景怀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秀民、李仲山售鱼款75 915元。被执行人景怀强提出上诉,市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鲁13 民终1941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临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编号(2017)鲁1329执621号。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债务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同时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及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7月30日法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景怀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控,仍未找到被执行人景怀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景怀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并委托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拘留。申请执行人陈秀民、李仲山同意对本案进行终本结案,待查找到被执行人景怀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再予以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同意凡举报被执行人景怀强行踪或去向的,一经查实并采取司法拘留的悬赏金额200元,凡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经法院查证属实并通过该线索得以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的,申请人同意向提供线索的单位和个人即时支付执行到位金额10%的赏金,相关的悬赏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警示意义:本案法院委托公安机关对被执行人实施司法拘留即属于部门执行联动的具体体现。在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情况下,权利人不仅可以悬赏财产线索举报,也可以对被执行人去向行踪进行悬赏举报,以实现对被执行人的强制。通过全社会的参与,使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从而促使被执行人积极主动的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记者 邓梦娇 通讯员 纪云慧)

编辑:刘帅    责任编辑:温伟伟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

1、凡本网专稿均属于中国山东网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及中国山东网的作者姓名。

2、本网注明“来源:×××(非中国山东网)”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作品内容涉及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核实确认后尽快处理。

3、因使用中国山东网而导致任何意外、疏忽、合约毁坏、诽谤、版权或知识产权侵犯及其所造成的各种损失等,中国山东网概不负责,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一切网民在进入中国山东网主页及各层页面时视为已经仔细阅读过《网站声明》并完全同意。